人社政策一点通 | 拒绝录用?这些理由不可以!
  • 发布人:就业处
  • 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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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新疆人社推出“人社政策一点通”栏目,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网友疑问,让更多人感受政策温度。



拒绝录用?

这些理由不可以!


小刘面试某公司,某公司是否能以他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呢?

答:不可以。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禁止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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